增值税征收范围
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与修理修配服务。这些货物涵盖有形动产,例如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不动产。加工业务是指接受委托制造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则是修复受损或丧失功能的货物,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实物交割阶段需缴纳税款,金银销售业务由银行执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也被视为征税对象,如代销、销售他人货物、货物内部转移等。中国税收政策强调,增值税和营业税互不重叠,即同一行为只需缴纳一种税。然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区分: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如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兼营行为则是指纳税人同时从事两种不同税种的应税行为,且两者无直接关联。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通常依据主营业务,而兼营则需要分开核算。
特殊应税范围包括货物期货实物交割、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以及非邮政部门的集邮商品销售。在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在同一业务中服务于同一客户。混合销售是同一行为,兼营则强调两类性质不同的应税项目。最后,应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定义区别,理解这两种税种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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