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怠于执行”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1-26
“我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就有责任把我的钱要回来,要不然,法院就是不作为!”经常能够听到申请人这样向执行法官发难。那么,一件案件最终无法执行,到底能不能全怪罪于执行法官或法院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

“我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就有责任把我的钱要回来,要不然,法院就是不作为!”经常能够听到申请人这样向执行法官发难。那么,一件案件最终无法执行,到底能不能全怪罪于执行法官或法院呢?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必须得到执行”是法律的要求,能否得到完全执行则要取决于案件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等。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执结,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法院执行人员放任不予执行,这种情形为“怠于执行”或“执行不作为”,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人民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如若发现可以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案件当事人不应忽略民事交易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比如,出借人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而不能事后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全部转嫁于法院,法院的职能是保护交易公平和有序,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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