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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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08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08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详解】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需掌握以下程序问题:

  1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需符合第179条和第180条的法定情形。

  (2)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提出。

  (3)需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分割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例题】 (2002年试卷三第99题)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10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详解】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与一、二审审判程序相比较,有其特殊之处,需注意以下几点: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防止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后被撤销,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

  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无论提审一审案件还是提审二审案件,均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

  4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裁定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依法改判。在审理中如果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则视其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再审中的调解。再审程序中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需注意对一、二程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调解不成时,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再审案件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时间为3个月以内。  

  【例题】 (2008年试卷三第49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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